近日,宁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贩卖毒品、偷越国(边)境案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现场邀请全市公安机关缉毒干警近百人参加旁听。庭审历时四个小时,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案情及判决
苏某某因贩卖毒品缺少资金,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让杨某某前往境外的贩毒上家处充当人质,待苏某某接收到毒品并贩卖获利后再将杨某某赎回,承诺给杨某某一定报酬,杨某某自愿前往境外。
杨某某在该起贩卖毒品案件中明知同案人苏某某等人购买海洛因等毒品用于贩卖,仍自愿主动到境外贩毒上家处充当“人质”担保毒品交易,并通过打电话、发信息方式向苏某某传达与境外上家非法交易毒品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在杨某某帮助下,苏某某、郑某某接收到从境外运送至境内的毒品近16公斤。苏某某、郑某某在转运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后被判死刑,并于2022年6月被执行死刑。之后,杨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检察院、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收集补充相关证据后,将其依法批准逮捕。
在审查该案件过程中,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杨某某偷越国(边)境罪进行了追诉,确保精准打击,不遗漏任何罪行。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上的禁毒教育
庭审现场,公诉人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精准打击,依法严惩”三方面开展法庭教育,希望被告人杨某某能够真心悔过、洗心革面,同时警示现场听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银川市禁毒办 中国禁毒】
